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为何要求强制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复

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其中,标准第四条明确以下内容:

①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②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为何要求强制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复

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为何要求强制注册商标?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公众号做了解答: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

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执行上述规定,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标准》第四条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商标强制注册进行了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