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各国对电子烟行业是否认可?有哪些政策及管制规定?

一、国外认可允许电子烟行业发展的国家

德国-允许。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两个州的最高法院裁定,电子烟和灌装烟油不是根据“药品法”或“医疗器械法”规定的药品。德国是对电子烟监管措施最宽松的国家之一,对蒸汽烟没有特殊的税收,没有跨境销售的规定,只对广告等有轻微的限制。
哥斯达黎加-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是允许的,并作为烟草产品加以管制。所有交易都必须核实年龄(只有18岁以上的成年人)。不允许做广告。在公共场所使用是受限制的。
捷克共和国-允许。电子烟的进口、销售、使用和销售都是不受限制的。
爱沙尼亚-允许。
欧洲联盟-允许。允许进口、销售、使用和广告。
印度尼西亚-允许。印尼政府表示,从2018年夏季开始,将对非烟草替代品征收高达57%的税收,包括电子烟。
以色列-允许。允许进口和销售。
意大利-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都是不受限制的。18岁以下的人禁止销售电子烟(仅适用于含尼古丁的烟液)。
爱尔兰-允许。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
韩国-允许。在这里电子烟被认为是烟草产品,并受烟草管制立法的约束。税收很高,报告显示,韩国的电子烟零售价在世界上是最高的。HNB产品广受欢迎。
拉脱维亚-允许。电子烟可以卖给18岁以上的人。
马耳他-允许。被认为是烟草产品,销售和使用是允许的,但电子烟属于“烟草法”的范围。它们不能登广告,不能在封闭的公共场所使用,也只能供18岁以上的成年人使用。
荷兰-允许。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政府试图全面禁止,但在法律上被推翻:荷兰的Gravenhage法院在民事法庭案件中,将电子香烟和含尼古丁的电子液体的进口和销售合法化。
波兰-允许。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
俄罗斯-允许。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
塔吉克斯坦-允许。电子香烟的销售和使用目前是不受限制的。
乌克兰-允许,但有限制。
英国-允许。允许进口、销售、广告和使用。对广告有一些限制。据我们所知,英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电子烟受到全面有效监管的国家。英国允许的烟油中尼古丁含量最高为20毫克/毫升,瓶子中可能含有更多的尼古丁含量超过10毫升的液体,必须是防儿童和防篡改。销售的雾化器的容量不能超过2毫升。
美国-允许。允许进口、销售、广告和使用。美国FDA已在今年加强对电子烟销售的管制,以控制青少年滥用电子烟问题,并要求电子烟制造商在实体商店下架调味电子烟。
亚美尼亚-允许。销售含有和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和烟油不受管制。2018年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公司(PMI),在亚美尼亚开始其革命性的无烟产品iQOS的销售。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允许。含尼古丁的烟弹未被列为烟草制品,因此销售不受管制。
保加利亚-允许。电子烟及含有尼古丁的烟弹的销售和使用是合法的。
罗马尼亚-允许。电子烟的销售和使用是合法的。
瑞典-允许。出售电子烟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合法的,但销售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尼古丁液态是非法的。
瑞士-允许。2018年,瑞士当地企业在联邦法院成功地挑战含尼古丁液体的非法性,立即解除禁令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尼古丁液体,以及遵循相同法律的邻国列支敦士登 。
新西兰- 允许。电子烟已经合法化。菲莫国际采用加热不燃烧技术的IQOS新型烟草产品在新西兰正式走上了合法化道路。
法国-允许。电子烟和尼古丁液体被认为是受一般产品安全条例管制的消费品,除非它们符合医疗许可证的标准。禁止向18岁以下的人销售电子烟,以及销售含有或不含尼古丁的烟弹。
二、国外不认可并禁止电子烟行业发展的国家
以下国家及地区原则上禁止销售电子烟(其他国家未有信息,不做统计):文莱、奥地利、阿根廷、墨西哥、埃塞俄比亚、希腊、巴西、巴拿马、冈比亚、哥伦比亚、安提瓜和巴布达、毛里求斯、阿曼、乌拉圭、尼加拉瓜、乌干达、卡塔尔、委内瑞拉、新加坡、乌拉圭、中国台湾、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不丹、柬埔寨、印度、埃及、约旦、黎巴嫩、尼泊尔、卡塔尔、沙特阿拉伯
注:目前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正在寻求立法全面禁止电子烟进口、生产和销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已经开放
全球各国对电子烟行业是否认可?有哪些政策及管制规定?
三、国内是否认可电子烟?
2019年11月1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称:将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电子烟广告。
可以知道的是电子烟并没有被国家禁止售卖,售卖电子烟也是合法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避免其通过网络渠道获知电子烟广告,成功购买到电子烟,各大电子烟品牌线上购买渠道已自发关闭。
四、国内电子烟监管的趋势预测
由于国家层面尚未将电子烟纳入现有烟草制品的监管范畴,电子烟的生产和流通目前仍基本处于监管空白地带。“1号通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电子烟网上销售和广告方面的监管空白,但其实施效果尚待观察。
监管空白带来的风险不仅体现在使用电子烟本身带来的健康风险,同时也体现在良莠不齐的电子烟市场带来的产品质量风险。
我国作为电子烟最大的生产和出口国,国家层面应抓紧电子烟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烟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或对电子烟出台进行专项立法以消除现今电子烟监管无法可依的状态。
可以预期的是,电子烟的国家标准不久后即将出台,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的严格监管体系也是大势所趋。
作为电子烟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生产厂家,销售商,应密切关注电子烟行业的监管态势,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商业和法律合规方面的双重风险。